“舞蹈分类”一文中的逻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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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分类”一文中的逻辑问题

    当代中国舞蹈的分类一直有问题。刘青弋“一论”“再论”,用心良苦。拜读之后觉得创见不少,亮点颇多。此处仅就“再论”一文中的逻辑问题谈八点看法。
    ①“再论”说:“当代中国舞蹈类型概念发生混乱,是由于我们在认知的逻辑层面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即将演艺舞蹈之局部概念与民族舞蹈文化之整体概念混为一谈。”“再论”又说:“民间舞蹈”与“民间风格舞蹈”“具有本质的差异”,“古典舞蹈”与“古典风格舞蹈”“具有本质的差异”。我以为在上述说法之间存在逻辑问题。理由:如果是“以偏盖全”的话,那个“偏”起码在“部分”或“局部”上具有“是”的性质。如果“具有本质的差异”,那就是两种东西;如果是两种东西,就不是“以偏盖全”,而是“偷换”。
    ②“再论”说:“新舞蹈类作品以军旅创作居多,是因为,这种中国革命文艺的传统和审美理想更多地被解放军的舞蹈艺术继承与发扬。”我以为在这句话里存在逻辑问题。理由:如果“多”的原因是“多”,如果事实可以证明现象,那么之所以“多”与之所以“少”的深层原因就仍然未能被了解。这正是“同义反复”之所以不能做出深入性分析的例证。
    ③“再论”说:“前者是‘古典舞蹈’本身,后者是对‘古典舞蹈’的诠释与表现;前者的名称是为后世所追认,后者的名称乃当代人的自诩。”我以为在这句话里存在逻辑问题。理由:既为“追认”,便是“附加”;既为“附加”,便非“本身”。譬如:古希腊的头上没有“主义”,但它是全人类永远的经典。法国历史上的“古典主义”是以古典为理想范式,但它也没有要把自己封为古典的企图。据此,近世曾经出现/存在过的绝大多数舞蹈都是以“新”或“现/当代”为名,可是从来就没听见过有即时的创建出来的“古典舞蹈”。 刘建教授曾撰文打探“中国古典舞的真身”,我以为大有深意且相当幽默。话到我这就直说:该舞种既无“真身”也无“本身”。而我们在“中国古典舞”这个概念上之所以搅了半个世纪仍然莫衷一是的根本原因,就是我们坚持相信有一种完美的“中国古典舞”始终存在于某一个时空。那当然是想象。这种想象在逻辑上被称为:前提不真。
    ④“再论”说:“每一个时代的代表性文化思潮,将自己的印记烙在那些追随时代发展的舞蹈艺术之中,便成就了不同时期的舞蹈种类及其风格。”我以为在这句话里存在逻辑问题。理由:“成就”“不同时期的舞蹈种类及其风格”的是“思潮”吗?不是!是特定时期的社会生活方式。那所谓的“思潮”与所谓的“舞种”都仅仅是那种社会生活方式的产物。如是,“思潮”与“舞种”是并列关系,不是谁“成就”谁的师生类上下位关系乃至于母子性的包含于关系。当然我们不否认“代表性文化思潮”的作用,但是若单就原始舞蹈的本能性与自发性而言,那应该是在“代表性文化思潮”尚未汹涌并传播之时既已天成。街舞!街舞的发生发展符合作者的理念,可惜上引之文用的是“全称概念”,所以仅需一个反证便已将其击溃。
    ⑤“再论”说:“前者是生活本身,后者是对生活的表现;”“两者之间也不存在‘原生态’与‘非原生态’的问题,”“两者之间的距离就是‘生活’与‘艺术’的距离。”我以为在这几句话里存在逻辑问题。理由:“后者”表现的是“生活”吗?不是。“后者”还有“生态”可言吗?没有。“后者”可以同“艺术”划等号吗?不能。反言之,“前者”是“生活”本身吗?不是。“前者”还是“原生态”吗?不是。民间艺术算不算艺术?当然算。据此,这里出现的问题不光是概念上的还有范畴上的:前者很偏激,后者太僵化。看来,在传统的一元论/二元论的方法与多元化的追求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异”。而老概念和老方法是达不到新目的的。
    ⑥“再论”说:“传统舞蹈属于有边界有限定地开放,现代舞蹈是无边界无限定地开放。”我以为在这句话里存在逻辑问题。理由:此处在现代舞蹈之内涵与外延的反比例关系上严重失衡!事实上这一问题在中国舞坛长期大量存在:中国古典舞在外延上失之于大,中国民族民间舞在内涵上失之于大,日前在现代舞重量级人物曹诚渊先生的讲座上,我们也听到了同“再论”作者一致的说法,即:现代舞什么都可以是,什么也都可以是现代舞。进言之,所谓“都可以”“都是”本身也算一种限定,尽管这种限定实际上等于公开允许并倡导“兑水”。反过来讲,人家芭蕾舞之所以宝刀不老、规矩不乱,其看家本领就在于能够死死地咬紧自己的内涵。
    ⑦“再论”说:“艺术创作的价值首先在于‘创造’,也即让‘没有见过的东西出现’。”我以为在这句话里有逻辑问题。理由:判断创造与否的标准在新不新,不在见没见过。如果只有搞出“没见过的东西”才算“创造”,那就同“猎奇”无二!此又陷“偷换”之复辙矣!近读德勒兹《感觉的逻辑》一书第68页引克利之言曰“不是要表现可以被看见的东西,而是要让东西可以被看见。”我理解这话的意思是对于已经存在之物的再认识、再揭示与再批判!我觉得这应当是彻底的现代舞者的座右铭。
    ⑧“再论”说:“‘标准’大多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与认同”,“‘标准化’是艺术创新的杀手。”这种对于“标准”的否定的看法,我在朱光潜着《文艺心理学》一书第151页后,即“艺术不可分类”一段里见过,当然他老人家没有使用比喻性的定义。该书原话是“只应问它本身是否有生命,不应问它合不合某“类”的体裁和规律”等。我以为朱光潜对“分类”的否定,还有克罗齐对“分类”的否定,都是具有创新性的言论。
    分类是逻辑问题。专谈分类却在逻辑上出问题,指出他人犯有逻辑错误的同时自己也犯同类的错误,这说明我们真正解决舞蹈分类问题的条件尚未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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