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吕厚民1953年在中央办公厅警卫局摄影科工作期间,专门从事为毛泽东等国家领导人拍摄照片的工作,其中有一幅摄影作品,名为《毛主席与周恩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4次会议上》。
1999年10月至2000年4月间,位于王府井大街第225号的中华老字号"同升和"鞋店在该店左侧临街展示橱窗中使用了吕厚民拍摄的摄影作品《毛主席与周恩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4次会议上》。在该展示橱窗中,"同升和"鞋店以涉案摄影作品为背景照片,展示了专为领导人订制的四双皮鞋鞋样,橱窗下部有国家领导人曾到该店订制皮鞋的文字说明。
"同升和"鞋店使用涉案照片没有得到吕厚民同意,没有向吕厚民支付报酬,也没有署作者的名字。
吕厚民认为,"同升和"鞋店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认为,涉案照片属于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退一步说,即使涉案作品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作品也应为职务作品,因为这是吕某在工作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而拍摄的,因此,原告作为摄影者仅享有署名权。①
【问题】
(1)涉案作品是否为时事新闻?是否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涉案作品作为职务作品,原告享有哪些权利?
【答案】
(1)应为新闻摄影作品,但不属于时事新闻的范畴,因此,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涉案作品作为职务作品,但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因此,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原告--作者享有,其所属的单位依法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解析】
(1)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通过对时事新闻内容进行文学、艺术加工并体现出独创性时,则也可以创作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新闻摄影、新闻电影等即已不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的涉案作品是新闻摄影,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涉案作品是职务作品,这是没有异议的,因为原告所拍摄的涉案作品是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涉案作品不是工程设计等职务作品;原告与单位也没有约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因此,涉案作品应属于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的一般职务作品。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界定时事新闻的范围,将新闻摄影作品与时事新闻相区别;容易出错的地方是混淆不同类别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①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作品为新闻摄影作品,不是时事新闻,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涉案作品属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该店的展示橱窗中使用涉案作品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枚。因此,判决:被告在《北京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人民币。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参见《中国版权》,2002年第2期,第36-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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