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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财经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来源:兰州财经大学 编辑:中国艺考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兰州财经大学肇始于1952年成立的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干部学校;1958年升格为甘肃财经学院,隶属甘肃省人民政府领导,实施本科教育;1981年成立兰州商学院,先后隶属原国家商业部、国内贸易部领导;199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甘肃为主的管理体制;2003年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2015年更名为兰州财经大学;2018年,增列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19年,正式开展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学校是黄河上游甘青宁三省(区)唯一的财经大学,也是三省(区)财经类学科设置齐全、办学规模最大的普通高校。

学校教学、科研、生活设施齐备,占地面积达1700余亩,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超过9500万元;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155.73万册、电子图书677.98万册,是甘肃省重要的经济管理类文献资料信息中心;体育运动场馆总面积10.81万平方米,共有标准田径场、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等训练场所;校舍建筑面积73.01万平方米;有学生餐厅等,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结构合理。现有教职员工13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027人,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教师584人,博士、硕士学位教师848人;在专任教师中,拥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优秀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甘肃省领军人才、甘肃省学科带头人、甘肃省“飞天学者”、甘肃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等各类高层次人才。

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本科专业61个,其中金融学等6个专业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统计学、会计学、市场营销等3个专业获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经济学等14个专业获批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财务管理等16个专业获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会计学等35个专业在甘肃省第一批次招生。本科计划涵盖普通类、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新疆内高班、少数民族预科、艺术类、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多个招生类别。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8万余人,硕士研究生2000余人,博士研究生28人,留学生60人及继续教育学员5800余人。

学校紧密围绕国家西部大开发、“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等重大战略,形成了以政府决策咨询、现代财政、电子、商贸流通、文化产业发展、地方法制建设为特色的研究院(所)等科研机构。学校有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科研平台3个,有丝绸之路经济研究院、甘肃省白俄罗斯研究院等11个校级科研机构;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获得甘肃省教学成果一等奖4项。学校现有统计学、应用经济学2个甘肃省一流(特色)学科,理论经济学等10个省级重点学科,统计学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应用经济学等7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工商管理等10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在甘肃省属高校中最早获得MBA专业学位培养单位资格,具有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单位资格。近五年来,学校共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212项,其中国家级科研项目52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31项,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517篇。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分别与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高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重视挖掘校地合作资源,校院两级分别同省内外有关机构建立了广泛的协同创新、合作育人、创业就业战略合作关系。同时,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英国、法国、美国、白俄罗斯的40余所高校建立了合作办学关系,与英国胡弗汉顿大学联合建立了“文化教育研究中心”,组建国内首个全日制“1+2+1”项目中美大学实验班,荣获“1+2+1”项目10周年特别贡献奖。学校打造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向西向南开放的前沿合作学术平台。

学校经过近70年的建设和发展,现已形成了以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为重点,法学、文学、工学、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构筑起了一个能够满足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财经类应用型人才培养平台。

第三条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位于兰州市薇乐大道4号(和平校区)、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96号(段家滩校区)、兰州市城关区甸子街45号(东岗校区)。学校名称:兰州财经大学。院校代码:10741。上级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博士、硕士)、本科。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决议,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对招生录取的全程监督。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学科特点和专业内涵;开展招生工作调研;进行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2021年我校共有61个本科专业面向30个省(市、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各省(市、区)招生机构的统一安排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按照各省级招生机构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提档比例一般为100%。

第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录取原则的省(市、区),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分数优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志愿录取。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录取。如无相关规定,则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确定录取。

第十一条 实行顺序志愿录取原则的省(市、区),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确定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时,依据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投档原则录取。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应政策和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双学位项目国际课改实验班、中俄实验班只录取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考生录取专业的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各专业无分数级差。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录取专业。如无相关规定,则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语文、外语的单科成绩确定专业。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已录满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调剂到未录满相关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招生录取政策。对于各种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线投档的考生,在录取和确定专业时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市、区)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做好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录取的新生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以英语为公共外语教学,小语种考生慎报。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对艺术类专业,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执行考生所在省份的投档原则,进档考生按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进档考生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课总分高者优先录取)。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以考生所在省份的投档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进档考生若投档成绩相同,专业课总分高者优先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愿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报考我校的甘肃中职生按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总分相同时按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甘招委会的文件执行,招生专业和招生简章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备案。对脱贫地区高职(专科)毕业生单独进行录取。根据招生计划数及生源情况拟定公共课和专业课最低控制分数线,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我校普通专升本学生执行与相同或相近专业普通本科生同样的收费政策。

第二学士学位主要招收当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第二学士学位生在生均拨款、学生资助、收费等方面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招收的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计划、中职对口招生计划、甘肃少数民族预科班、普通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具体招录计划数及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

(一)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我校普通本科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

1.理科类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应用统计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地理信息科学):4300元/人·学年;

2.工科类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4500元/人·学年;

3.外语类专业:4300元/人·学年;

4.艺术类专业:6500元/人·学年;

5.其他普通本科专业:3800元/人·学年;

6.和平校区、东岗校区住宿费:900元/人·学年;段家滩校区住宿费:700元/人·学年。

(二)“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双学位项目国际课改实验班:第一学年学费收费标准为12000元/人,第二、三学年学费按外方规定标准由就读生缴纳;第四学年学费按已批复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执行。(甘发改收费[2019]419号)

(三)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期间学费:15000元/人·学年,预科期满转入本科阶段后,按预科招生当年普通本科专业相关学费标准收取学费。(甘价费[2006]120号)

如遇政策调整,则按省发展改革委最新批复或按规定备案后的新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贫困生资助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

在校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二)学校奖学金

学校设有学习优秀奖、科技创新奖、外语成绩优异奖、品德优秀奖、参军报国奖学金5项专项奖学金及毕业生奖学金。其中,学习优秀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2000元/人·学年;各专项奖学金奖励金额标准500元/人·学年—2000元/人·学年;参军报国奖学金为5000元/年,在校生服役两年期间均可享受,学生退役后可以申领;应届毕业生入伍前一次性发放两年“参军报国奖学金”10000元。

第二十六条 贫困生资助项目

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人·学年、二等2300元/人·学年。临时困难补助(一次性资助):一等2000元/人,二等1000元/人,三等500元/人。学校设有企事业单位(个人)、社会慈善机构等资助的各类助学金。除以上资助项目外,学校还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以地方政府牵头,国家开发银行经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已全面开展,各省区均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用以解决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部分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 “绿色通道”制度

新生入校期间学校开通“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可申请缓交学费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兰州财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考生可上网查阅或电话咨询招生录取资讯。

学校网址:http://www.lzufe.edu.cn

联系电话:0931-525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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