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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创作表演学科的学术性认知

来源:未知 编辑:中国艺考网

——兼谈我国音乐学学科设置与学位体系构想


【作者简介】贾达群,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音乐学院学科专业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部主任

一、国外现状调研

美国一直对音乐表演学科里的各专业授予博士学位,其学位称谓为:DMA(Doctor of Music Art),而对理论及音乐学或音乐教育的博士学位使用的称谓是“哲学博士”(PhD);欧洲国家,如德国、法国则用“大师文凭”授予相当于理论类博士学位级别的作曲家和表演艺术家;俄罗斯则对表演专业授予相当于美国DMA学位的博士学位,称为“副博士”(而理论类的博士学位在该国称为“正博士”);澳洲的一些大学则在创作和表演学科授予同理论、音乐学研究学科一样的哲学博士学位。

近年来,国际上艺术教育及其学位体制的实施倾向已经发生较大的变化,整个欧洲都在向美国的学位体制靠拢,并正在经历教育及学位体制的重大改换进程。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音乐学院统统效仿综合性大学的建制,改为音乐大学,以便更有效地参与和普通大学一样的科研和学科建设;二是重新考量艺术及其思维的特性,将其与创新意识、创意能力、创造手段等当代教育理念相结合,并用学位的方式承认其学术性含量。具体表现在对创作及表演实践类学科实行博士学位制。

二、学位、学习层次与学习性质的关系

多年以来,我国的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研究生教育一直是以培养学术研究型人才为主,而且从培养方案、学位标准到评价体系都强调单一的科研论文模式,这为许多社会需求的应用实践型高端人才(包括音乐表演高端人才)的培养设置了不小障碍(应用实践型人才基本上被排除于博士学位培养之列),因为这一模式一方面忽略了教育的多样化,另一方面违背了应用实践型人才培养的特殊规律和实际需求。

从教育和学位体系仔细观察,我认为:研究生教育并不仅只意味是“研究型”。这可能是由于中文表述有歧义造成的。在英文里面,学位及学习层次是用学位类别和学习层次来给予表述的,且并不具有性质的含义。学位表述为:Bachelor, Master, Doctor等,学习层次表述为:Undergraduate Study,Postgraduate Study或Graduate Study等。对应中文分别是:学位表述—学士、硕士、博士;学习层次表述——大学生的学习、大学生毕业后的学习(中文亦称研究生学习)。因此,在教育领域里的高端人才培养理所当然是大学生毕业后的进一步教育培养,即研究生教育培养。这说明学位仅和学习层次有关系,但和学习类型——应用实践型与学术研究型的性质没有必然的关系①。进一步说,无论是学术研究型还是应用实践型都可以,且应该进入到不同的学位层次里进行由低到高的学习。至于各层次和各类型教育的教学规格、培养方案、学位标准和评价体系等应该由教育部门或培养单位根据不同的要求按其性质分类来科学制定。

三、创作表演学科的学术性认知及学科建设探讨

我一直在思考,人类表达自身对世界的看法、自身与自然的各种关系以及这些关系的演化发展的方式从来就是多元的。众多不同的表达方式一方面显示出人类的聪慧和睿智,另一方面也丰富了恢宏灿烂的人类文明。人类以自身的聪慧和睿智创造了科学和艺术,科学研究和艺术创造又以无限的生产力带给人类社会富足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享受。人类文明中的艺术和学术属性本是不可分离的,两者相互依存,同生共辉。可为什么我们现行的学术评价体系一定要将这两者分离?进而,为什么当下的教育界、学术界竟只承认人类表达自身对世界看法诸多方式和载体中的其中一种——文字(或论著)作为评判“学术性成果”唯一的参照和标准呢?

我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我对此问题的探讨:

(一)对以文字和论文形式来承载人类智力和情感活动的学术性水准及其价值的评价体系一般从下属三个方面来进行:研究对象的学术性价值,研究过程的学术性方略以及研究结果的学术性表述。

研究对象的学术性价值应体现其科研选题的学术价值,它牵涉到选题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以及是否对已有的认知体系具有系统性、成果性的创见等;

研究过程的学术性方略应展示其清晰明了的研究思路,准确得当且多元的研究方法与熟练老到的技术手段,并能显示出研究者成熟而客观并具有思辨的心智能力;

研究结果的学术性表述应凸显研究者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进行知识创新及通过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的事实;同时还应反映其论文的文体规范,包括紧扣选题、材料确凿、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有力、图表清晰、逻辑严密、结构合理、语言通畅、格式规范等。

用上述以文字或论文作为载体的评价体系来直接衡量、评判非文字、非论文形式,并表现为以各种艺术形式作为载体的创作、表演实践型学科的学术性水准及其价值是极其不妥的。但根据上述评价体系各指标的内涵实质来思考和建立创作、表演实践型学科的学术性评价体系则是我们解放思想、冲破束缚、开拓创新、全面挖掘人类的认知能力,研究其认知结果的积极态度;也是艺术教育、艺术活动、艺术评价体系构建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创作、表演艺术有着自身的特点,其特点就是创作、表演艺术的呈现方式是创作、表演艺术本身,而不是其它。因此,我认为:音乐创作和音乐表演的学术性认知可从如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即:创作或表演主旨的意义价值,创作或表演过程的技艺含量以及创作或表演成果的审美功效。

创作或表演主旨的意义价值应体现其创作意图和表演主题的历史意义、现实意义以及是否对音乐创作和音乐表演已知的认知体系和实践积累具有突破或创新的贡献;

创作或表演过程的技艺含量应展示其对创作题材和表演对象全面深刻的认知理解,高超精湛的创作或演绎技巧水平,总体的宏观驾驭能力及局部的微观细节处理,并以此显示创作或表演者非凡的创造想象和诠释能力以及感性和理性的自如掌控,完美结合;

创作或表演成果的审美功效应凸显创作或表演成果的审美功效,该创作或表演成果在不同的接受层面所得到的反馈评价,以及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

与此同时,音乐创作和音乐表演学科的学科建设则体现在研究如何开启那些具有音乐创作和表演特殊才能的人对音乐艺术的感知能力,如何提高他们对音乐艺术作品的创造能力和诠释演绎能力。(我想不会有人否认对音乐感知、音乐创造和音乐诠释这三个能力进行研究本身所具有的丰厚的人文积淀和精深的学术价值!)而然,关键的问题也在于,受教者之于前述三个能力的具备与否或高低,最终都是通过。也只能通过音乐创作和音乐表演本身来给予体现。因而这种学术性探求也是音乐创作和音乐表演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

换句话说,除了创作、表演本身,音乐创作和音乐表演所有的学科建设活动及其成果,包括科研内容、教学内容、评估体系等等都是副产品,尽管这些副产品对其最终的目标具有显而易见的重要作用。

既然创作、表演的呈现方式是其自身,那检验和评估其学术性含量或者学科建设优劣的标准也只能是创作、表演本身。我们能否承认在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里存在的非文字表述形式的学术含量和成果,以及这种成果在整个评估体系里面量和质的比重,一方面在检验我们是否对艺术创作、表演形式规律的尊重,另一方面也在考量我们对创作表演学科学术性价值认同和学科建设的总体思路、技术路线是否偏颇。

提升创作、表演艺术学科学术性水准和学科建设的重中之重是师资队伍的建设、相关课程的建设以及艺术实践平台的建设。

师资队伍要求所有参与创作、表演艺术教学的教师本身应该是活跃在创作、表演艺术领域的艺术家;

课程建设要求必须具有高质量的开启表演者的心智,培养他们的艺术感知力和修为,提高他们艺术创造力和诠释演绎能力的完善而丰富的课程储备;

实践平台要求将艺术创作和表演作为创作者、表演者不断成熟,并最终展示其是否能作为一名合格的艺术创造者和表演者而存在的唯一的途径。

(三)作为音乐活动链条中最为重要的音乐创作和音乐表演不仅在表象上凸显了音乐学科的艺术特色,而且更重要的是,和其他非文字的艺术表现形式一样,音乐创作和音乐表演在深层里潜藏着人类情怀智慧及其表述方式的另一种学术样态。通过对其学术性含量的探究与承认,我们将从更深远的意义上对人类的认知能力及其多样化载体——表述方式进行挖掘和总结,从而对人、人的行为,社会、进化文明等进行更为全面和有效的观察、研究和解读。

艺术和学术是互通的。学术研究离不开艺术想象,艺术创造也离不开学术研究。在大家公认的以文字和论文为其载体的学术性成果中,其成果的每一个环节都充满着艺术性,比如文字中的修辞,这是最为直接并易于理解的例子。而艺术性成果中的每一个环节也彰显出学术性,比如艺术作品或表演实践的结构布局与逻辑安排。可以这样说,学术研究藏留有大量的实践工艺印迹,而艺术实践则透射出不少的学术研究心得。

因此,在学术性研究中提倡其艺术性内涵,在艺术性实践中强调其学术性价值,实为我国高等教育和创新性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和高效路径。

(四)我国音乐学学科设置与学位体系的改革构想

近十年来,根据音乐艺术的特点和人才培养与成长的规律,我国专业音乐院校的研究生培养一直在探索学术研究型和创作表演型不同的模式,并逐渐形成了不同类型研究生在毕业环节上不同的学位要求及其评价体系。以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教育为例,基本上是在创作与表演学科实行三七比例划分的毕业成果展示和学位申请要求——即创作作品或表演实践占百分之七十的比例,而学位论文只占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此外在评价体系方面,除了非常注重创作与表演的水准和数量、质量以外,对论文的要求也与纯研究型的作曲理论、音乐学以及音乐教育等学科有所不同。显然,这是根据作曲与表演学科的特点且符合其内在规律来制定并实施的。这样的培养模式和学位要求其实也是在尝试以某种方式和评价体系来承认创作与表演学科的学术性含量。

随着国家对研究生教育的学科类型和结构布局的调整战略开始实施,和其它所有的专业学位一道,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从今年起已经正式进入了研究生教育的主渠道。这标志着,在包括音乐在内的艺术领域,对研究生学位类型、结构、体制以及对应用实践型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学位标准和评价体系的结构性调整和深化改革也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并加快了步伐。

最近,刘延东同志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对我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提出了“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体制机制为动力,更新教育观念,创新培养模式,完善学科类型,统筹区域发展,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高质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的新要求。这标志着我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向前迈进的一次新机遇和新挑战的到来。

通过研究生教育的结构性调整,走质量提升的内涵式发展道路,最终就是要形成多样化的学位标准和科学评价体系以及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学位体系。因此,在厘清艺术和学术之相互关系,探讨并承认创作表演学科所具有的学术性含量的基础上,对音乐学科的学科设置和学位体系进行全面审视,建立既科学又符合自身规律和人才培养需求的不同的学科、学位设置和评价体系,设立高层次表演实践型学位以强化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是我国音乐教育界当下的重要任务和历史使命。

鉴此,参阅国际相关的做法及国内实际情况,本人拟提出以下音乐学科的学科设置(含研究方向及学科属性)与学位体系构想,供领导、专家和同仁参考:

音乐学科的学科设置、研究方向及学科属性:

(一)创作与表演:主要研究方向为音乐创作(作曲)与音乐表演(含指挥、声乐、钢琴、西方管弦乐、中国民族管弦乐、现代器乐与打击乐等),属于创作-表演学科;

(二)理论与音乐学及音乐教育:主要研究方向为作曲技术理论(含和声、复调、音乐分析、管弦乐法、基本音乐理论等)、音乐学(含中国音乐史论、外国音乐史论、音乐美学、音乐人类学等)与音乐教育学的理论方向(含教育史学、教育学理论、教育心理学等),属于理论-研究学科;

(三)应用与科技:主要研究方向为音乐教育学的应用方向(如课程教学法、音乐听觉、音乐治疗)、音乐传播、管理与音乐科技(含乐器工艺、数字音频的录音与制作、数字媒体的设计与制作等),属于理论—实践学科。

音乐学科的学位体系:

学士:

音乐创作与音乐表演学士[B. M. C, P(Bachelor of Musical Composition, Performance)]

音乐理论、音乐学与音乐教育学士[B. M. T, M, E(Bachelor of Musical Theory, Musicology, Education)]

音乐应用与音乐科技学士[B. M. U, S(Bachelor of Musical Utility, Science)]

硕士:

音乐创作与音乐表演硕士[M. M. C, P(Master of Musical Composition, Performance)]

音乐理论与音乐学、音乐教育硕士[M. M. T, M, E(Master of Musical Theory, Musicology, Education)]

音乐应用与音乐科技硕士[M. M. U, S(Master of Musical Utility, Science)]

博士:

音乐创作与音乐表演博士[D. M. C, P(Doctor of Musical Composition, Performance)]

音乐理论与音乐学、音乐教育博士[D. M. T, M, E(Doctor of Musical Theory, Musicology, Education)]

音乐理论与音乐学、音乐教育博士学位也可以采用国际通用做法,直接用哲学博士称谓(PhD)。

音乐应用与音乐科技博士[D. M. U, S(Doctor of Musical Utility, Science)]

注释:

①当然,对于学位的性质一般是由学位加上前缀来给予表述的,如:哲学博士、工程硕士、文学学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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