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2011年艺术类录取规则
1.美术学、绘画、雕塑、动画、艺术设计(艺术设计专业各方向)、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艺术设计专业各方向)专业录取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照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还应符合教育部及本省对省联考的相关规定。
(1)内蒙古自治区和区外承认省联考的考生,本科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本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以上,按考生省(市、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2)黑龙江、山西、河北、山东、湖南的考生,本科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本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以上,考生参加我校的考试,录取时以我校的专业课合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2.内蒙古自治区音乐学、舞蹈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河北的舞蹈学专业考生,陕西、山西、广 东、湖南、山东、江西、河北的音乐表演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后,专业课合格成绩乘60%,文化课成绩乘 40%,两项成绩相加为考生总成绩(即考生专业课成绩×60% +考生文化课成绩×40% =考生总成绩),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3.音乐表演(空中乘务)专业考生,面试成绩合格:按考生志愿,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面试成绩×60%。
4.本科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艺术设计)专业各方向、民族艺术学院各专业,专科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人民武装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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