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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点规范(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的统筹管理,提高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点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维护艺术类专业校考的严肃性、权威性,保障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艺术类招生有关工作规定,本着科学、公正、安全、有序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省内高校艺术类专业在省内组织校考。
考点设置
第三条 设置程序
由市招办或省内高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综合考察,全面评估后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设置条件
1.承办校考工作的考点须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或高等院校。
2.应选择硬件条件好、管理工作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相关单位设立考点。选择确定的考点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利于安全保卫,外界干扰少,交通便利,设施条件完善。
(2)建筑、安全、水电、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的需要。
(3)具有符合校考工作特点的考试场所,考场数量须满足专业校考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4)考试所用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5)须有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咨询服务处、保卫处、医务室、饮水处、车辆存放处等考试组织机构场所。
(6)须设置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试(答)卷保密室或保管室,用于存放校考试卷和答卷。房间须有铁窗、铁门、铁柜、应急电话、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视频监控设备能够监控到室内试卷保管全部情况,存卷期间能够不间断录像。
(7)须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畅通的互联网、电话、传真、复印、打印、多媒体播放等设备。
(8)配备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
考点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1.各考点单位要成立考点考试委员会,负责本考点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考试委员会主任(即主考)一名,由考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本考点的考试工作负总责。副主任(副主考)两名,协助主任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其中一名由设点考试院校的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考点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设点院校相关人员组成。考试委员会下设报到接待宣传组、考务组、监考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职能机构,分别负责相关的考试实施工作。设点考试院校代表也要参与相关职能组的工作。
2.各考点单位须在考试前与经考试院审核同意的设点考试院校签订协议,明确责任,负责设点考试院校在本考点的有关考务工作,并须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试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
3.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均须统一使用我省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实施校考工作。考生报名、准考证打印、考场编排、设点考试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载等工作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4.考点单位须提前联系当地公安、交通、卫生、防疫等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综合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制度建设
1.考点单位应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2.考点单位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建立突发事件预防、监控、处理及反馈体系。
3.考点单位须对选聘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个职能组及工作人员职责。
4.建立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
5.建立安全保密和值班制度。
6.建立考试材料交接制度。
7.建立奖惩制度。
第七条 环境布置
1.考点须在校门口悬挂红底白字“××××年省外院校在江苏省设点考试××××考点”的横幅,以及标语(如欢迎、提示、警示)、彩旗等,营造既庄重又和谐的氛围。
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主要内容包括:考场平面示意图、考场安排示意图(包括考务室、医务室、保卫处、存车处、厕所和考场编号、位置、楼层等)、考生须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等。
3.考试期间实施封闭管理,严禁一切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区域。在距考场周围3米以外划定警戒线,由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值守。考前考生不得进入禁区。
4.考试所需设备、物资,在考前要逐一检查落实,确保万无一失。要确考试期间的电力供应与电力稳定。
5.考点内要设立“问询处”、“医务室”、“车辆停放处”、“送考人员休息处”等非涉密考试工作处室,并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须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并有专人值守。
6.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要求,明确标识应急安全区域,明确疏散示意图、疏散线路。
考场设置
第八条 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考场安排应相对集中,实行封闭管理。考场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考场应采用通风、采光和桌椅条件良好的场所,符合艺术专业考试的特点和需要。
第九条 每考场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座。根据考场面积,合理安排考生座位。考色彩时,每个考场备水桶两只,提供考生考试用水,并保证有充足的水源。
第十条 考场内须做到地面、墙壁干净,无其他物品。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考场内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要求统一书写文字。
第十一条 考场入口处墙壁上张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考生准考证起讫号等标志,门外应设置物品摆放处,供考生存放携带的书包、资料等物品。
第十二条 考场前端中间放置一张课桌,供监考人员摆放试卷、画纸、必备的文具和工具等。除考试所需外,其他物品应清理出场且不能影响考生通行。
第十三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 名监考员,监考员由主考聘任。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考点应根据考试需要至少每4-6个考场配备1名场外监考员,负责考场与考点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后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不得用于其他活动。
试(答)卷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校考试(答)卷安全保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由考点院校负责。
第十六条 每场考试前,试卷保密室或保管室存有试卷、答卷期间,至少有4人专门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监控系统必须覆盖试卷保密室或保管室全部,不留监控盲点,全程实时录像。
第十七条 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应在试卷分发(回收)室进行,监控系统必须覆盖试卷分发(回收)室,不留监控盲点,全程实时录像。
第十八条 试(答)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试卷袋拆封、回收、清点、答卷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每个环节必须由经手人履行签字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开考前,主考及院校工作人员从试卷保密室或保管室提取并护送试卷,同行直达到试卷分发(回收)室,向监考教师发放考场试卷。
第二十条 两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试卷,必须全程同行直达考场,不得在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开考前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密封完好,并当众启封。考试结束后,同场两名监考员立即将回收的答卷清点无误后,同行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经考务室人员再次清点无误并由考点主考签字确认后封装。
第二十一条 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封装,送试卷保密室或移交校考院校负责人。
人员选聘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由考点考试委员会负责,监考员的配备要兼顾整体的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既要考虑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又要注意吸收一些新生力量,保证队伍的高质量、高效率。专业教师不得参与相关专业的监考工作。
第二十三条 选聘监考员的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4.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
5.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的专业考试。
6.专业教师不得参与所从事的艺术类相关专业考试的监考工作。
7.未发生过严重的监考工作事故或过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的统筹管理,提高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点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维护艺术类专业校考的严肃性、权威性,保障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艺术类招生有关工作规定,本着科学、公正、安全、有序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省内高校艺术类专业在省内组织校考。
考点设置
第三条 设置程序
由市招办或省内高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综合考察,全面评估后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设置条件
1.承办校考工作的考点须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或高等院校。
2.应选择硬件条件好、管理工作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相关单位设立考点。选择确定的考点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利于安全保卫,外界干扰少,交通便利,设施条件完善。
(2)建筑、安全、水电、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的需要。
(3)具有符合校考工作特点的考试场所,考场数量须满足专业校考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4)考试所用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5)须有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咨询服务处、保卫处、医务室、饮水处、车辆存放处等考试组织机构场所。
(6)须设置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试(答)卷保密室或保管室,用于存放校考试卷和答卷。房间须有铁窗、铁门、铁柜、应急电话、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视频监控设备能够监控到室内试卷保管全部情况,存卷期间能够不间断录像。
(7)须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畅通的互联网、电话、传真、复印、打印、多媒体播放等设备。
(8)配备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
考点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1.各考点单位要成立考点考试委员会,负责本考点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考试委员会主任(即主考)一名,由考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本考点的考试工作负总责。副主任(副主考)两名,协助主任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其中一名由设点考试院校的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考点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设点院校相关人员组成。考试委员会下设报到接待宣传组、考务组、监考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职能机构,分别负责相关的考试实施工作。设点考试院校代表也要参与相关职能组的工作。
2.各考点单位须在考试前与经考试院审核同意的设点考试院校签订协议,明确责任,负责设点考试院校在本考点的有关考务工作,并须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试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
3.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均须统一使用我省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实施校考工作。考生报名、准考证打印、考场编排、设点考试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载等工作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4.考点单位须提前联系当地公安、交通、卫生、防疫等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综合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制度建设
1.考点单位应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2.考点单位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建立突发事件预防、监控、处理及反馈体系。
3.考点单位须对选聘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个职能组及工作人员职责。
4.建立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
5.建立安全保密和值班制度。
6.建立考试材料交接制度。
7.建立奖惩制度。
第七条 环境布置
1.考点须在校门口悬挂红底白字“××××年省外院校在江苏省设点考试××××考点”的横幅,以及标语(如欢迎、提示、警示)、彩旗等,营造既庄重又和谐的氛围。
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主要内容包括:考场平面示意图、考场安排示意图(包括考务室、医务室、保卫处、存车处、厕所和考场编号、位置、楼层等)、考生须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等。
3.考试期间实施封闭管理,严禁一切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区域。在距考场周围3米以外划定警戒线,由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值守。考前考生不得进入禁区。
4.考试所需设备、物资,在考前要逐一检查落实,确保万无一失。要确考试期间的电力供应与电力稳定。
5.考点内要设立“问询处”、“医务室”、“车辆停放处”、“送考人员休息处”等非涉密考试工作处室,并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须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并有专人值守。
6.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要求,明确标识应急安全区域,明确疏散示意图、疏散线路。
考场设置
第八条 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考场安排应相对集中,实行封闭管理。考场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考场应采用通风、采光和桌椅条件良好的场所,符合艺术专业考试的特点和需要。
第九条 每考场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座。根据考场面积,合理安排考生座位。考色彩时,每个考场备水桶两只,提供考生考试用水,并保证有充足的水源。
第十条 考场内须做到地面、墙壁干净,无其他物品。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考场内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要求统一书写文字。
第十一条 考场入口处墙壁上张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考生准考证起讫号等标志,门外应设置物品摆放处,供考生存放携带的书包、资料等物品。
第十二条 考场前端中间放置一张课桌,供监考人员摆放试卷、画纸、必备的文具和工具等。除考试所需外,其他物品应清理出场且不能影响考生通行。
第十三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 名监考员,监考员由主考聘任。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考点应根据考试需要至少每4-6个考场配备1名场外监考员,负责考场与考点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后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不得用于其他活动。
试(答)卷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校考试(答)卷安全保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由考点院校负责。
第十六条 每场考试前,试卷保密室或保管室存有试卷、答卷期间,至少有4人专门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监控系统必须覆盖试卷保密室或保管室全部,不留监控盲点,全程实时录像。
第十七条 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应在试卷分发(回收)室进行,监控系统必须覆盖试卷分发(回收)室,不留监控盲点,全程实时录像。
第十八条 试(答)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试卷袋拆封、回收、清点、答卷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每个环节必须由经手人履行签字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开考前,主考及院校工作人员从试卷保密室或保管室提取并护送试卷,同行直达到试卷分发(回收)室,向监考教师发放考场试卷。
第二十条 两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试卷,必须全程同行直达考场,不得在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开考前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密封完好,并当众启封。考试结束后,同场两名监考员立即将回收的答卷清点无误后,同行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经考务室人员再次清点无误并由考点主考签字确认后封装。
第二十一条 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封装,送试卷保密室或移交校考院校负责人。
人员选聘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由考点考试委员会负责,监考员的配备要兼顾整体的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既要考虑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又要注意吸收一些新生力量,保证队伍的高质量、高效率。专业教师不得参与相关专业的监考工作。
第二十三条 选聘监考员的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4.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
5.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的专业考试。
6.专业教师不得参与所从事的艺术类相关专业考试的监考工作。
7.未发生过严重的监考工作事故或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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