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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摄影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

来源:未知 编辑:中国艺考网

一、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摄影类专业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摄影类专业统考”),是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摄影类专业统考,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的方针,统一命题、统一评卷。

第三条 为进一步规范摄影类专业统考工作,促使考务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结合摄影类专业考试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摄影类专业统考考点,成立统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评组、考务组和监察组等职能组。各职能组必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五条 凡有直系亲属参加2010年摄影类专业统考的人员,不得担任统考工作领导小组或考评组、考务组、监察组成员。

第六条 统考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或管理制度;

2、负责考评组、考务组和监察组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3、对考生的违纪舞弊事件作出处理;

4、在考试的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评组由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廉洁自律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遵守《艺术类专业省级专业统考考评人员守则》;

2、负责统考的命题工作;

3、负责统考的评分工作。

第八条 考务组由熟悉业务、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遵守《艺术类专业省级专业统考考务人员守则》;

2、接受考生的报到和有关表格材料的交接与保管工作;

3、负责统考试卷的印制、保管和发放工作;

4、编排考试组别与场次,并在考试前核对考生的有关信息;

5、负责对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

6、组织并安排考生进行考试;

7、对考生的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计算机录入、统计处理工作;

8、按时向省高招办报送有关的表格、材料及信息;

9、寄发摄影类专业统考成绩通知单;

10、安排考生的膳宿及考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监察组由学院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3、对考生或考场工作人员的违纪、舞弊事件及有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并向统考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三、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点必须在公告栏上向考生公布考试时间、科目,考试纪律、考试要求、举报电话和考场分布平面图,并设置有关的路标及其它标识。

第十一条 考点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考场。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统一标志,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入场。

第十二条 考点配备主考1人,副主考2人,每考场配备监考人员2人。

第十二条 监考员职责:

1、负责本考场的考试工作,维持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2、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纪律和考试注意事项;

3、检查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严查替考,制止考生违纪舞弊行为;

4、按要求如实记载考场情况及考生违纪舞弊情况,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收缴或暂扣;

5、对在考试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主考;

6、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打(接)电话、不聊天、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7、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人员应将试卷收齐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守则

1、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扰乱考试秩序;

2、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按规的定时间内,前往考场参加考试;

3、在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试结束铃响后,应停止答题;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性别、考号等有关信息;

5、严禁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6、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夹带纸条或其它材料,不准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交换试卷,不准携带手机,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十四条 考生如不遵守考生守则或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或有违纪作弊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四、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在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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