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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音乐统考实施细则(一)

来源:未知 编辑:中国艺考网

河南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省统考实施细则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报考2014年音乐类(含声乐、器乐、舞蹈)专业的河南省艺术类考生均须参加音乐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专业省统考)。音乐类专业省统考分为笔试和专业个体测试两部分。考生于2013年12月15日凭《河南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省统考专业准考证》(以下简称《专业准考证》)、身份证在省辖市招办、重点扩权县(市)招办设置的考点参加音乐类专业省统考笔试。专业个体测试分市分批在河南省招生考试学术交流中心(登封市崇高路8号)进行,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时间报名、考试。考生应于2013年12月月25日登陆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www.heao.gov.cn)和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www.heao.com.cn)查询专业个体测试具体分批时间。

二、考试科目及内容
    音乐类专业省统考科目为四科,即专业主科(声乐、器乐、舞蹈,考生任选其一)、视唱、音乐基础知识、听音记谱,各科满分分别为100分、40分、20分、10分。音乐基础知识和听音记谱为笔试科目,专业主科(声乐、器乐、舞蹈)和视唱为现场个体测试科目。
    (一)声乐
    声乐考试的曲目要求思想内容健康,可以是中、外各种不同题材,不同体裁,不同风格的歌曲。
    考生自选一首曲目(歌曲或戏曲片段),主要用美声唱法、民族唱法和通俗唱法演唱考试(通俗唱法考生自备伴奏磁带或CD,其他考生自备演唱歌曲五线谱乐谱,统一钢琴伴奏)。
    声乐主科考试主要从考生声音条件、演唱方法、表现能力与作品难度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二)器乐
    乐器品种主要包括各种键盘乐器、各种常见常用的西洋管弦乐器、民族管弦乐器与电声乐器等。
    考试的曲目可以是中、外各种不同题材、不同风格的乐曲及练习曲等。
    考生自选一首曲目(乐曲或练习曲,除钢琴以外,其他考生自备乐器)。
    器乐主科考试主要从考生演奏姿势和方法、演奏技巧、表现能力与作品难度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三)舞蹈
    舞蹈体裁主要包括:民族舞、古典舞、芭蕾舞、现代舞、当代舞等。
    舞蹈主科考试需要进行基本功测试和舞蹈剧目片段表演。
    舞蹈基本功测试包括集体测试和个人测试两部分。集体测试内容主要有软开度(下竖、横叉,下竖叉同时搬后腿;下腰)、控制(面向一点分别搬前、旁、后腿并控制)、点翻、四位转。个人测试由考生将舞蹈的基本技巧动作大跳、平转、倒踢紫金冠、串翻、双飞燕,男生另外加旋子等技术技巧组合展示。   
    舞蹈剧目片段表演是测试学生的肢体艺术表现能力。舞蹈剧目片段表演由考生自选,剧目时间控制在2-3分钟以内,考生自备音乐伴奏磁带A面第一首或CD第一首。
    舞蹈主科考试主要从考生形体条件、基本功、表现能力、选跳作品难度、韵律感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舞蹈基本功测试要求考生必须穿着形体服进入考场。

    (四)视唱
    视唱即看谱即唱。视唱考试主要从考生音准、节拍节奏、视谱能力、表现能力四个方面进行考核。为了准确地测试出考生读谱视唱能力、音准、节奏、音乐感觉等方面的综合音乐素质,视唱试题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等级视唱题分值及难度标准:最高分为40分。试题为五线谱,难度设置在两升两降调号范围以下的各类调式,可用固定唱名法或首调唱名法视唱,两种唱名法分值相同。
    B等级视唱题分值及难度标准:最高分为35分。试题为五线谱,难度设置在一升一降调号范围内的各类调式,可用固定唱名法或首调唱名法视唱,两种唱名法分值相同。
    C等级视唱题分值及难度标准:最高分为30分。试题为五线谱和简谱两种记谱法显示,难度设置在无升降号范围内的各类调式,以规整节奏为主,辅以一定难度的节奏类型,考生可选择五线谱或简谱,分值相同。
    D等级视唱题分值及难度标准:最高分为20分。试题为视唱和节奏两部分(两部分都必考):(1)视唱试题为五线谱和简谱两种记谱法显示,难度设置在无升降号范围内的各类调式,以常见简单节奏为主,旋律平稳进行。考生可选择五线谱或简谱,分值相同。 (2)节奏试题为常见简单节奏型,无复杂节奏型。

    (五)听音记谱
    主要考核考生对音高、音调的听辨和记写能力。
    听音记谱采用简谱或五线谱两种记谱法记谱。考生在收听用钢琴弹奏的录音时,根据标准音听辨记写单音、双音、旋律片段等。

    (六)乐理基础知识
    乐理是学习音乐应该了解和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参考李重光的《基本乐理》、《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基础知识考试指南》(河南省教育学会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专业委员会编)及现行中学统编教材。

三、命题原则
    (一)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
    (二)坚持正确的导向,依据专业考试科目,体现出学习音乐类专业对考生所具备的基本专业要求。不出偏题、怪题。
    (三)坚持标准,难易适度。题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客观准确测试出音乐类专业考生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有利于高校选拔专业优秀学生。

四、考试要求
    (一)声乐
    1.声音条件
    (1)音质纯净,声带闭合良好,声音转换灵活,音色变化自如,无发声障碍和喉疾病变。
    (2)声音具有明暗、浓淡的可塑性,表现能力强。
    (3)音域较宽。
    (4)音量适中、歌唱性强。
    2.歌唱方法正确,歌唱状态良好,咬字吐字准确、清晰。声音转换灵活,音色变化自如。
    3.所演唱的歌曲有一定表现力,艺术处理恰当,整体表现效果好。
    4.作品的艺术性较强,并具有一定难度。


    (二)器乐
    1.演奏姿势和演奏方法正确。无论弦乐器、吹管乐器、弹拨乐器,在持弓、运弓、持琴、手形、口形、指法、演奏动作、坐立姿势等方面都比较规范。
    2.演奏者对音高和节奏表达准确。
    3.有一定的演奏技巧,基本功扎实,各种技巧表现准确,演奏熟练完整。
    4.表现力强,对作品风格、速度、力度等方面的把握和处理准确得当,有较强的感染力,整体效果好。

    (三)舞蹈
    1.形体条件好,身体素质和身高、五官、体形等条件具备学习舞蹈的要求。
    2.通过较好的掌握和完成舞蹈上的一些技巧体现自身的柔韧性、稳定性和灵活性。
    3.肢体语言表现力强,对选跳作品的风格、思想情感把握较为准确,作品技术与艺术等方面结合的较好。
    4.选跳的作品编排合理,各种技巧动作的表现和风格感情的把握有一定难度。
    5.选跳作品的动作熟练准确、节奏清晰、舞韵协和。

        (四)视唱
    1.正确掌握音准、节奏,基本做到视谱即唱。
    2.熟练掌握节拍、节奏(二拍子、三拍子、四拍子、六拍子)。
    3.正确掌握和表现常用的音乐记号(包括力度、速度、装饰音、反复记号、呼吸记号等)。
    4.能用基本指挥图式划拍或击拍。
    5.按照所抽视唱试题的节奏、速度演唱,90秒内完成;
    6.可选择试题A、B、C、D四个等级中其中一个等级。

    (五)听音记谱(给标准音)
    1.音高和节拍节奏划分准确。
    2.准确听记双音音高,能够分辨根音和冠音。
    3.听记8—16小节的旋律或每句长度不超过6小节的二至三个旋律短句。

    (六)乐理
    了解音乐基本理论的基本概念,并能正确地表达与运用。

五、考试实施
    (一)笔试 
    音乐类笔试(听音记谱和音乐基础知识)考试要求参照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英语科考试要求。
    1.笔试试卷的印制、分装、领运及保管:
    (1)音乐笔试试卷和听音记谱录音带由省招办统一制作。
    (2)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招办按照普通高考领运试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和录音带,选派1-2名保密员或公安人员负责护送。领运试卷人员要认真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清点数目,严格履行交接签收手续。
    (3)笔试试卷和录音磁带领回后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失密。
    2.考前准备
    (1)确定音乐笔试考点。考点应设在条件较好的学校,考场安排同普通高考英语听力测试的要求。统一在考场前方配置挂钟。
    (2)每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二人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每考场设二名监考员。凡有直系亲属参加音乐类省统考的不能担任主考、副主考或监考员。
    (3)考点布置要干净整齐,张贴考点标记、考场分布图、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时间表、路标等,考场周围标划隔离线;考场门口张贴考场号。
    (4)考试前,各地招办要组织考点集中监考员及考务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规定,熟悉和掌握各种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对监考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如对放音、试卷分发、收卷、装订、密封等有关事项都必须提出具体要求。
    (5)考场所需用具,如主、监考及工作人员工作证,监考人员签到册、浆糊、封条等,都要在考前准备好。
    (6)考试前一天,考生可到考点熟悉考场位置。监考要检查电源和听力播放设备,确保听音考试的正常进行。
    3.笔试考试时间
    2013年12月15日8:30-10:30。笔试(听音记谱和音乐基础知识考试)考试要求考生提前进入考场,开考前15分钟进场完毕,之后禁止考生入场。
    4.考试实施
    (1)每科开考前50分钟,监考员和有关人员到达考务办公室,接受主考临场指示,核准钟表时间,领取试卷(题)及有关工作用品。
    (2)开考前35分钟组织考生有序入场,一名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检查违禁物品,劝阻考生不要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入场;另一名监考员逐个核对考生的相貌与专业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3)考生入座后,监考人员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部分章节)及有关规定的内容。
    (4)笔试(音乐基础知识和听音记谱考试),先听磁带后答题。开考前15分钟考生进场完毕,之后禁止考生入场。监考员应把缺考考生的考生号和姓名分别填写在试卷袋上和《河南省2014年艺术类省统考记录表》上,并在缺考考生的答卷纸的“姓名”栏内填写“缺考”字样。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5)开考前10分钟启封试卷,并要求考生把自己的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等写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按照试题要求开始试听,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考试结束前15分钟吹一次哨,监考员提醒考生注意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注意掌握好时间。
    (7)考试期间监考员应分立考场两端,密切注视考生答题,防止考生交换答卷或其他舞弊行为。
    (8)监考员还应将违纪考生的考生号、姓名及违规事实分别填写在试卷袋上和《河南省2014年艺术类省统考记录表》上。
    (9)除本场监考人员和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
    (10)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停止答卷,监考人员将试卷(试题)收齐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11)笔试试卷要按考场座号序号从小到大整理,缺考考生试卷亦按顺序装订,填写试卷交接清册(一式二份),2013年12月16日送交河南省招生考试学术交流中心。
    5.《考生守则》
    ⑴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秩序。
    ⑵凭专业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⑶开考前35分钟预备铃响后开始入场,10分钟内入场完毕。开考前15分钟停止考生入场。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
    ⑷考生入场只能携带必备的工具,不能携带书报、资料。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及其他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⑸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专业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的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试卷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的填写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和座位号等。
    ⑹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严格按照题目要求在指定的区域作答,不准用规定以外笔和纸答题,严禁在答卷纸上做任何标记。
    ⑺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交换试卷、答卷纸,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⑻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停止答题,并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不准将答卷纸、试题带出考场。
    ⑼如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教育部年度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二)专业个体测试
    专业个体测试包括专业主科(声乐、器乐、舞蹈)和视唱两部分。专业主科和视唱分设考场。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专业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到河南省招生考试学术交流中心(登封市崇高路8号)报到考试。按主科集中分批进行考试,考生应于2013年12月25日登陆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www.heao.gov.cn)和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www.heao.com.cn)查询具体分批时间。
    1.报名
    (1)在醒目位置张贴报名处标志、《考场平面示意图》、《音乐类专业省统考个体测试考生须知》。
    (2)考生在报名咨询处填写《音乐类考生报名表》,交验《专业准考证》,工作人员核查考生是否应当日报名,确认考生报名资格,编写考生报名序号。
    (3)依据考生的《专业准考证》将考生基本信息从微机中调出,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将《专业准考证》还给考生,并发给考生《音乐类专业省统考个体测试考生须知》。
    (4)报名系统按10人一组自动打印分组名单。工作人员整理好当天打印出来的分组名单张贴在报名处指定的位置,并注明第一次点名时间。
    (5)将《音乐类考生报名表》同分组名单整理后将有关内容输入微机。
    2.备考
    备考室是考生等候点名、准备应试的场所,实行封闭管理。进入备考室即视为考试开始,禁止携带、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得随意出入或与他人交谈,否则按违规处理。
    备考室工作人员按公布的分组时间组织考生入场,逐一审验考生的身份证和《专业准考证》。
    (1)宣读《音乐类专业省统考个体测试考生须知》中有关注意事项,提醒考生在备考室内做好考前准备。
    (2)抽签定考场
    工作人员任意抽出一张《报名、编号登记表》开始第一次点名,每张表上的十名考生为一组。点名后由每组的第一位考生抽签决定本组考生的考场号。
    第一次点名未到的考生,工作人员应作出记录。点名后,考生带好考试用品,由工作人员带出备考室。
    (3)工作人员将考生带出备考室进行第二次点名,不到者做出记录。点名后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决定考生进入考场的考试顺序号,工作人员把考生的顺序号填在《报名、编号登记表》相应位置。
    (4)注意事项
    ①备考室工作人员留意观察考试进度,把握点名时间,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②反复强调并指导考生做好考前一切准备。
    ③维持考点秩序,保持备考室安静。
    3.应试
    (1)工作人员进行第三次点名,不到者,按缺考记录。在《报名、编号登记表》填上考生号、姓名,在应考情况栏填上“缺考”,然后由工作人员在微机中做缺考处理。
    (2)工作人员应逐一审验考生的身份证、《专业准考证》,无误后指导考生按顺序入场考试。考生专业主科和视唱考试后,领取两张成绩单即考试结束。
    (3)工作人员应将考生情况与计算机中所存资料核对,如有出入,应立即向主考汇报。
    (4)主科和视唱考场除现场全程监控录像系统外,每考场另外配备数码摄像机和专业摄像人员。
    (5)注意事项
    ①视唱考场工作人员应提醒考生再次确认等级后抽题备考。
    ②舞蹈考场工作人员按规定播放考生舞曲带。
    ③器乐考场工作人员协调好考生乐器的摆放等事宜。
    ④工作人员提醒考生进场前做好考前准备。
    ⑤工作人员协调、把握考场考试进度。


六、评分办法
    音乐笔试答卷由省招办统一组织评阅,答卷在密封状态下评分,评分采用流水作业法。
    专业主科和视唱考试采取现场亮等打分的办法。每个考场5位评委,每位评委先打等级,然后综合确定该生的最终等级(共分十个等级),评委在统一确定的等级分数范围内各自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加总平均后作为该科最后得分。

七、聘请评委
    (一)评委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聘请。
    (二)评委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服从领导,工作责任心强;
    2.业务熟练,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身体健康,能胜任专业省统考评委工作;
    4.当年无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该次专业省统考。
    专业省统考期间发现评委有违纪舞弊行为,立即停止其评委工作,将违纪舞弊事实记入专业评委数据库档案内,今后不再聘为艺术类专业省统考评委。

八、其他有关事宜
    省招办将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上提供考生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查询系统,并提供该类专业省统考分数段和专业合格线,对专业合格考生将不再另行发放专业合格证。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省招办按照全省该类本、专科招生计划的适当比例划定本、专科录取的专业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控制分数线。对在专业省统考中被认定为考试违规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年度招生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本人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附1:音乐类专业省统考声乐评分细则
    Aa.音色甜美,音质纯净,有良好的科学发声方法(喉咙松弛,有呼吸支撑),演唱作品程度较难,吐字清楚,风格把握较为准确,音准节奏正确,有良好的乐感和演唱气质,形象佳。
    Ab.音色甜美,音质纯净,接受过科学发声训练,发声无大问题(喉咙上提、下巴紧张等),演唱作品有难度,吐字清楚、风格把握较为准确,有良好的乐感和演唱气质,形象较佳。
    Ba. 1.自然发声条件较好,无发声障碍问题。演唱作品较完整,音准节奏较准确,有良好的乐感和音乐气质,形象较佳。 2.自然发声条件中等,受过科学方法训练,发声无障碍,演唱作品完整,音准节奏准确,有良好的乐感和演唱气质。
    Bb.自然嗓音条件较好,没有接受过科学发声方法训练,发声无大问题,能演唱难度较小的作品,音准节奏准确,有良好的乐感。
    Ca.自然嗓音条件较好,但发声方法有一定问题,能演唱难度较小的作品,音准较好,节奏准确。
    Cb.自然嗓音条件较好,但发声方法有一定问题,能演唱难度较小的作品,音准较好,节奏不够准确。
    Da.自然嗓音条件一般,发声方法无大问题,演唱作品难度较小,演唱作品不完整,音准较准。
    Db.自然嗓音条件一般,发声方法有问题,演唱作品难度较小,演唱作品不完整,音准节奏尚可。
    Ea.自然嗓音条件一般,发声方法有较大问题,演唱作品不完整,音准节奏不准或出现跑调现象。
    Eb.自然嗓音条件较差,发声方法有较大问题,演唱作品不完整,音准节奏不准或出现跑调现象。

附2:音乐类专业省统考舞蹈评分细则
    Aa.形体条件好(上下肢比例、无残缺),有良好的基本功(软开度、控制能力)基础,选跳的作品程度较难,作品动作熟练,风格把握较为准确,节奏清晰,有良好的肢体语言表现力,形象佳。
    Ab.形体条件好(上下肢比例、无残缺),接受过科学的舞蹈基本功(软开度、控制能力)训练,选跳的舞蹈作品有难度作品动作熟练,风格把握较为准确,节奏清晰,有良好的肢体语言表现力,形象佳。
    Ba.形体条件好(上下肢比例、无残缺),选跳作品表演较完整,节奏把握较准确,有良好的舞蹈基本功(软开度、控制能力)和舞蹈气质,形象较佳。
    Bb.形体条件较好(上下肢比例、无残缺),未接受过科学的舞蹈基本功(软开度、控制能力)训练,但自身具有一定的软度或开度。选跳作品难度较小,舞蹈节奏准确,有良好的肢体表现能力,形象较佳。
    Ca.形体条件较好(上下肢比例、无残缺),技巧掌握有一定问题,选跳作品难度较小,节奏掌握较好,舞蹈风格的表现把握不够准确。
    Cb.形体条件较好(上下肢比例、无残缺),技巧掌握有一定问题,选跳作品难度较小,节奏掌握不太准确,舞蹈风格的表现把握不够准确。
    Da.形体条件一般(上下肢比例、无残缺),舞蹈基础(腰、腿的柔韧性)较弱,选跳作品难度较小,舞蹈风格的表现不到位,节奏尚可。
    Db.形体条件一般(上下肢比例、无残缺),舞蹈基础(腰、腿的柔韧性)弱,选跳作品难度较小,舞蹈风格的表现不到位,节奏尚可。
    Ea.形体条件较差(上下肢比例、无残缺),舞蹈基础(腰、腿的柔韧性)差,选跳作品不完整,舞蹈风格的表现把握不准确,节奏不清晰。
    Eb.49分以下 形体条件差(上下肢比例、无残缺),不具备舞蹈基础(腰、腿的柔韧性),选跳作品不完整,舞蹈风格的表现把握不准确,节奏不清晰。


附3:音乐类专业省统考器乐评分细则
    Aa.音准、节奏均好,受过科学严谨的训练(演奏方法正确,基本功扎实),演奏作品程度较难,演奏技巧高,表现力很强,有良好的乐感,风格把握较为准确,演奏气质良好,形象佳。
    Ab.音准、节奏均好,演奏方法正确,并掌握了较高的演奏技巧,演奏作品有难度,表现力强,有良好的乐感,风格把握较为准确,演奏气质良好,形象较佳。
    Ba.音准、节奏较好,演奏方法正确,掌握了一定的演奏技巧,演奏的作品难度一般,表现力强,乐感良好,音乐气质良好,形象较佳。
    Bb.音准、节奏尚好,演奏方法正确,掌握了一般的演奏技巧,作品难度一般,演奏完整,表现力尚可,乐感良好,音乐气质良好。
    Ca.音准、节奏尚好,演奏方法正确,能掌握一般的演奏技巧,演奏完整,演奏作品的难度一般,表现能力尚可。
    Cb.音准、节奏尚好,演奏方法正确,能掌握一般的演奏技巧,演奏完整, 表现能力尚可。
    Da.音准、节奏稍差,演奏方法基本正确,能比较完整地演奏一首乐曲,表现能力一般。
    Db.音准、节奏稍差,演奏方法基本正确,尚能比较完整地演奏一首乐曲,表现能力一般。
    Ea.音准、节奏差,演奏方法不正确,不能较完整地演奏一首乐曲。
    Eb.音准、节奏差, 演奏方法有较大问题或自然条件差,不能完整地演奏一首乐曲。

附4:音乐类专业省统考个体测试考生须知
    1.考生凭《河南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省统考专业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的分批时间到河南省招生考试学术交流中心(登封市崇高路8号)报名,于报名当天17:30前在1号楼大厅查询第二天考试分组时间并准时参加考试。
    2.考试时考生持本人专业准考证、身份证进入备考室,并携带乐器、钢伴曲谱(五线谱)、服装(舞蹈考生练功服)、舞曲音乐磁带、DVD、CD(考试用舞曲应为A面第一首)等。
    3.考生应在备考室做好考前准备,调好乐器,试听舞曲音乐。进入备考室即视为开始考试,考生不得携带、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随意出入或与他人交谈,否则按违规处理。
    4.在备考室第一次点名后抽出本组考场号,每组10人;第二次点名后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本组考试顺序后;迟到半个小时取消考试资格。                                                                          
    5.考生应按要求分别进入主科考场和视唱考场应试。进入考场内立即应试,考完后迅速退场。收到两张成绩通知单的考生,携带好考试用品,立即离开考场。
    6.声乐考试不允许用录音伴奏(除通俗唱法),不准自带伴奏人员入场,如需钢琴伴奏,应交纳伴奏费。
    7.视唱考试考生先抽取视唱试题在考场内准备,不得将试题带离考场。器乐考试只允许演奏一种乐器。
    8.所有考生只能报名考试一次,不得重报重考。
    9.考生不允许化妆,否则评分时将直接降低等级。
    10. 考生若对本人个体测试成绩有异议,在该主科个体测试的最后一天,可到报名处向工作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由专门人员进行核查。
    11.对在专业考试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年度招生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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