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1.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符合标准、专业课校考且省级美术专业统考合格(艺术史论专业依据各省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的情况下,我院将根据考生文化课、专业课考试成绩,按下列办法择优录取。
(1)设计学类
语文、外语单科成绩达到我院规定的最低分数线,按照综合成绩(文理科统一划线)从高到低顺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则依次按照专业课总分、素描、色彩、速写分数择优录取)。
(2)美术学类
语文、外语单科成绩达到我院规定的最低分数线,文化课相对成绩达到75(文理科统一划线),再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则依次按照文化课相对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择优录取)。
(3)艺术史论专业
按照文化课相对成绩排序,从高到低顺序录取(文化课相对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则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择优录取)
注:
艺术类与普通文理类文化课满分值不同的省份,省本科(文/理)一批线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四舍五入取整数)。
合并一二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批线参照省相关文件执行。
专业课折算成绩、文化课相对成绩均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关于设计学类及美术学类单科成绩规定
报考设计学类的考生,语文和外语成绩均要求不低于90分(150分制);报考美术学类的考生,语文成绩要求不低于80分(150分制)、外语成绩要求不低于70分(150分制)。特别的,单科成绩不过线且单科分差不超过5分的考生也可以报考,但须从文化课总成绩中减去一定分数后再参与排序,单科成绩每相差1分,文化课成绩(750分制)减去5分,以此类推,文化课成绩最多减50分。最终综合成绩及文化课成绩仍在录取线之上的予以录取。
注:单科满分值不为150分制或文化课满分值不为750分制的省份,相应的单科线及文化课成绩所减分数按相应比例折算。
3.各省录取比例
设计学类及美术学类:北京市录取人数占各专业全国招生计划的15%,即设计学类录取26人、美术学类录取8人;其他省录取人数占各专业全国招生计划的85%,即设计学类录取144人、美术学类录取47人,其中每个省录取人数设计学类不超过26人、美术学类不超过8人,超过上限的省份单独划定录取线。
艺术史论:全国统一录取,其中每个省录取人数不超过2人,超过上限的省份单独划定录取线。
4.关于录取到各专业原则
对于设计学类和美术学类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我院还将根据考生选报的专业志愿,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到各专业(专业课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文化课相对成绩高的考生)。录取时,优先满足第一志愿,如不能被第一志愿录取,则依次在第二、三志愿中进行排序录取。三个志愿均不能被录取且服从调配的,将在本招生专业内进行调配;如不服从调配,将不予录取。
注:专业志愿以考生报名参加我院专业考试时提交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中填写的信息为准。
5.关于“专业课成绩保留一年”的规定
对于高考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设计学类专业课全国排名前10或美术学类专业课全国排名前3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未达到我院当年录取标准,我院对其“专业课成绩保留一年”,即第二年报考我院时,免考专业课(仍需参加省级美术专业统考),专业课成绩仍以前一年成绩计入。
注:当年9月,考生本人向我院招生办提出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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