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的发放由领事决定。
生效的签证分为统一签证和国别签证。
申根转机签证(“A”)
此类签证赋予持有人一次或多次进入一个或多个机场国际转机区域或申根国家机场的权利。
申根统一签证(“C”)
此类签证赋予持有人一次或多次进入申根区,自首次进入申根区之日起之后的六个月时间内,持续停留或陆续停留,停留总天数均不超过三个月的权利。
波兰国别签证(“D”)
此类签证赋予持有人进入波兰共和国并不间断地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停留的权利,或在签证有效期内,在不超过一年时间里,在申根区多次逗留,总计停留天数超过三个月的权利。申根国家颁发的国别签证同样赋予持有人半年时间内赴其他申根国家旅行三个月的权利。
若您申请签证,则您持有的旅行证件必须至少长于您预计离开申根区或波兰共和国的日期三个月以上。
在签证指定天数内,签证可生效一次(01),两次(02)或不限制次数(MULT)。
外国人在持有签证的基础上,须按照所签发的签证上规定的有效期及停留天数在申根区或波兰共和国停留。停留时间不可以超过签证有效期,或在有效期内规定的天数。
除停留时间外,签证同时规定了起止日期,即进入和离开申根区或波兰共和国的日期。签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国别签证只在第一年时间里赋予申请人可在申根区停留的权利。
签证须在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生效。
外国人有义务在签证截止日期前或停留天数完结前离开波兰共和国,除非他/她的签证得到了续签,或获得了可在波兰共和国停留的短期居留许可,或定居许可,或欧盟委员会颁发的长期居留许可。
若申请续签统一签证,则需在签证截止日期前至少七天向所在地省长提出续签请求(若申请续签国别签证则需提前至少14天)。只有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签证才有可能被续签:
有重要的公务或私人事务或出于人道主义原因
出于在申请签证时无法预见的原因,申请人自愿申请续签
所阐述的续签理由与事实及申请时说明的目的没有出入
没有拒绝签发签证的理由
已停留的时间与申请续签后的停留时间总计不可超过最长停留时间的限制(统一签证三个月,国别签证一年)。
符合续签条件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如省长在其已持有的签证的有效期内无法做出裁定,则办法给申请人一个续签审理进程中签证(即临时签证),在做出最终裁定后此签证将会被注销。
若续签申请没有及时被提交,续签审理进程中签证在已持有的签证到期前也无法被颁发,则外国人必须离开波兰共和国并在境外继续等待签证结果。
在已获得劳动许可的情况下,取得工作签证将赋予申请人在波兰共和国工作的权利。
工作签证申请将会在申请人获得在波兰共和国工作的工作许可后被审理。若无需工作许可,则雇主需要发表声明,证明其希望申请人为其工作。
外国人永久居留地的在任领事有权颁发或拒绝申请人的工作签证申请。如果外国人合法停留在欧盟成员国,欧盟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欧盟经济区协定成员国或瑞士联邦,工作签证也可以由与上述不同的领事签发。
国别工作签证赋予持有人工作的权利,签证的长度应与已颁发的工作许可或雇主的声明相符,最长不超过一年。
注意!
若在没有所需签证,短期居留许可,定居许可,欧盟委员会颁发的长期居留许可的情况下停留或工作,将被驱逐出波兰共和国领土并被剥夺在未来的三至五年内再次进入边境的权利。此外,被驱逐者的信息也会被登入申根签证系统(SIS),在上述时间段内,被驱逐者也将被剥夺进入申根区的权利。
艺考路上与您一起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