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简章。
第一条 学校全称: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二条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学校始建于1954年,1984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重庆教育学院,2012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第三条 办学地址:
(一)学府大道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邮政编码:400067。
(二)南山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教路1号,邮政编码:400065。
第四条 招生专业信息
拟招生专业 |
省级统考科类 |
学制 |
学费 |
办学地点 |
拟招生计划 |
拟招生省份 |
美术学、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 |
美术学和设计学类 |
四年 |
10000 |
学府大道校区 |
360 |
重庆、四川 |
戏剧教育 |
戏剧与影视学类-表演专业 |
四年 |
10000 |
南山校区 |
50 |
|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四年 |
11500 |
南山校区 |
50 |
注:最终招生专业、计划、省份、办学地点等信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收费标准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结果为准。
第五条 报考条件
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的规定。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培养目标,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
(一)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进校后,如果因自身身体原因无法考取教师资格证,由考生自行负责。
(二)从就业需求出发,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172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5cm。其他身体条件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的规定,此标准体检项目与高考体检重合的部分以高考体检为准,对高考体检未涉及的项目,考生自行检测,如因身体不符合民航总局要求导致无法从事相关工作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第六条 录取规则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文化、专业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和出档规定;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二)专业、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对应艺术类相关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专业成绩认定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考成绩。
(四)进档考生录取规则
1.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2.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照以下规则计算排序成绩:
(1)设计学类、美术学专业按综合分计算排序成绩,择优录取;若排序成绩相同,再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3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总分×70
(2)戏剧教育专业按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再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3)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再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3.专业计划录取不满额时,在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如所填专业均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第七条 奖助贷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贷、减、免助学体系。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还可通过各级相应困难补助获得资助。在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制定有大学生卓越成长奖励资助计划,最高奖励资助金额为20000元/人。学生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的,还可享受国家“学费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第八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于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冒名顶替入学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科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及学分要求,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招生监督和投诉电话:023-61638718(工作时间内,仅限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62653313、61638024、61638729、61638299。
学校网址:www.cque.edu.cn
第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本简章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2021年普通招生章程》最终发布内容为准,由学校授权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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