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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云南高考体育专业统考考生告知书

来源:网络 编辑:中国艺考网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


5月26日—6月14日,具体轮次安排将根据各州市考生缴费人数确定后另行公布,如遇天气等原因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时,考试时间延后。

(二)考试地点

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聚贤街768号)

(三)考试项目及评分标准考试项目分为素质和专项,总分100分。身体综合素质测试包括100米、立定跳远、原地推铅球、800米四项,每个项目15分,考生须参加全部四个项目的测试;专项有田径、体操、游泳、篮球、排球、足球(男)、武术7个项目,专项40分,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报名时在7项中任选1项参加测试。

评分标准按原国家教委、原国家体委颁发的《198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和《云南省2003年体育术科考试补充规则》执行。

(四)网上缴费和打印准考证

考生务必认真阅读云南招考频道公布的《2020年云南省体育统考网上缴费和打印准考证须知》,按须知要求按时完成网上缴费工作。

缴费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8:00至5月15日18:00。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参加2020年体育统考,不再进行考务编排,不能参加考试。

5月20日后考生可自行登录缴费平台下载准考证并打印。考生打印准考证后,应及时核对本人姓名、准考证号、性别、专项、轮次等信息,如有差错请于考试前及时向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反映;考生入场时须持本人纸质准考证、身份证,自觉接受身份核查,验证通过方能入场考试。

二、考生防疫须知

(一)考生在考试前14天内不得离开云南。

(二)考生必须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健康状况排查和体温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做记录,做好云南健康码申报。

(三)考生在考前出现发热(超过37.3℃标准体温)现象,务必前往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作进一步诊断。

(四)因疫情防控需要,考试期间,考点严格按照考试安排分批次、分时段安排考生进入考点,非当日、当时段考生不得进入,考生须按规定路线进入考点有序候考。

(五)为避免人群聚集,考试区域实行封闭管理,送考、陪考家长及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点。

(六)考生应服从领队组织管理,选择考点附近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宾馆入住、选择卫生条件符合标准的供餐点就餐、选择安全便捷的交通方式往返考点,确保考试期间的住宿、饮食和交通安全。

(七)考生进入考点、考场,须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防疫工作安排,考点内不得随意走动。候考时,考生之间要按要求保持距离,考生之间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考生考试结束应尽快离开考点,减少人员聚集。

(八)考生在候考和考试期间要认真做好自我防护,做到勤洗手、不串门、不出入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聚餐、聚会,避免人群交叉。考生应尽量避免直接触摸门把手、水龙头、楼梯扶手、电梯按钮等公众高频接触部位,接触后及时洗、消处理。

(九)考生在考试期间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领队老师报告。考试过程中,出现上述症状应立即向现场工作人员报告,以便及时妥善处理。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及时进行恢复性训练,确保考试安全。受疫情以及天气多变性的影响,各位考生居家训练的强度可能无法达到考试所需的最佳状态。因此,为了避免在考试过程中由于准备不足而产生影响,建议各位考生在考试前根据天气选择合适的服装,考前做好准备活动,避免肌肉拉伤,防止发生意外。

(二)考生在考试前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因考生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伤害事件,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三)服装要求:参加考试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穿戴印有暴露考生身份信息的服饰(如:校服,暴露所属州市、考生姓名、就读学校、培训机构等信息的服饰);须穿跑鞋进行考试的项目鞋钉长度不得超过7mm;立定跳远项目考生不得穿鞋底带有鞋钉的鞋子参加考试。

(四)考生须按要求签订《云南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统一考试考试安全承诺书》,考试过程中请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违规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五)考生在考前及考试过程中不得服用国际奥委会规定的违禁药品或兴奋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3号),凡在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包括冒名顶替、伪造材料骗取报名资格、在体育测试中服用兴奋剂等情况,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相关考试的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该生当年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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