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2017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在广西组织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普通高等学校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是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重要形式。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关高校在我区设点组织校考的管理,切实维护校考的严肃性,现将校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考原则
(一)区外院校的校考。
1.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上应使用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艺术统考)成绩作为录取的专业成绩依据。我区统考涵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高校若需补充考核,可面向我区统考合格生源组织校考。考生艺术统考成绩达到我区划定的合格分数线即为合格生源。我区艺术统考未涵盖的艺术类专业,由高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或经我院同意后认可其他院校同层次、同专业的考试成绩。
按照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按美术类本科专业要求招生的,考生省级专业统考的最低合格要求为3门科目总成绩不低于180分,且其中2门科目各不低于60分。
2.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其专业考试由院校自行组织实施。其他普通高校(不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下同)按艺术类专业招生的本科专业,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若确需在我区设点组织校考的,应向广西招生考试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广西指定考点组织校考。
3.区外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按艺术类专业招生的本科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可跨省组织校考的部分艺术类专业除外),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中央美术学院高职(专科)的动画专业、中央戏剧学院高职(专科)的影视表演和人物形象设计专业、北京电影学院高职(专科)的专业除外),必须使用我区艺术统考成绩录取。如所招收专业为我区艺术统考未涵盖的专业,必须报广西招生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校考,原则上只能在院校所在地组织校考。
(二)区内院校的校考。
广西艺术学院属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专业考试由该校自行组织实施。
区内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统考未涵盖专业,经我院审批,其专业考试可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实施;或经我院同意后,可认可使用其他院校的校考成绩。
此外,区内其他高校的艺术类专业均应使用艺术统考成绩录取,不再组织校考。
二、校考安排
(一)考点安排。2017年区外高校在我区校考考点统一设置在广西师范大学(育才校区)和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1.广西师范大学(育才校区)考点。
(1)美术类、书法类专业联系人及电话。
蓝廖国,0773-8996727
唐 立,0773-8996357(兼传真),18077398006
李红卫,0773-3690618
信件邮寄联系人:李红卫,0773-2856601,13807737419
地址:桂林市育才路15号广西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办公室
邮编: 541004
(2)非美术类、书法类专业联系人及电话。
刘林海,0773-3690505
曾 梅,0773-3699656,18107737963
联系电话:0773-5847338(兼传真)
信件邮寄联系人:曾 梅
地址:桂林市育才路15号广西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办公室
邮编:541004
2.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为美术类专业考点。
联系人及电话:李老师,0771-5302201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4号
邮编:530021
(二)时间安排。2017年各高校在我区设点举行校考的考试时间不能早于我区中学寒假前,具体时间安排以考点公布为准。
三、组织管理
(一)我院负责区外院校在我区设点考试的资格审核和考点安排,并对校考组织和考风考纪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校考由院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承担组考管理责任。考点单位应积极配合招生院校做好相关工作。
(三)我区校考考点只接受广西生源报名和考试,不接受区外考生到我区参加非广西高校的校考。
四、工作要求
(一)拟在我区设点考试的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及我区的有关规定,按时与考点联系,并在2016年12月25日前将设点考试的申请报告、计划确认书、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报送考点,考点汇总后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上报我院审核。我院审核批准后,通过广西招生考试网向社会公布。
(二)经同意设点的招生院校须在考试开始前与考点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协议必须包含试卷保密与考风考纪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事宜由考点与招生院校共同协商确定。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我院普通高校招生处备案一份。考点要按协议为招生院校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配合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招生院校要按教育部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校考工作。要强化考风考纪和试卷安全保密,切实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执行回避制度。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违规考生的处理。
1.招生院校派出组织校考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必须有1名纪检监察人员。工作人员要责任心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熟悉专业考试业务,同时要携带院校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
2.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以分数形式呈现。高校须将参加校考考生的报名材料、测试答卷(或测试视频记录资料)保留4年,以备复查。
3.招生院校要使用数码相机等设备进行信息采集,规范采集考生有关信息。采集的信息必须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别、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18位)、广西2017年普通高考考生号(14位)等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监考员、招生院校派驻考点组织校考的负责人和考点主考要认真填写考生违规处理登记表(见附件2)并签字,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由考点将违规考生违规处理登记表和证据材料汇总报送我院普通高校招生处。
(四)考试期间,我院将对各考点进行巡视督考,检查各考点组考情况。对在专业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中不按规定操作、出现重大差错或违规问题的招生学校和考点,将分别给予取消在我区组织校考资格或取消校考考点资格的处罚。
五、成绩认定
(一)按照教育部规定,高校确定的校考合格人数不得超过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招生院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比例要求确定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我院将以高校上一年度在广西实际投放的招生计划数为基数复核高校颁发的术科合格证人数,颁发术科合格证比例不得超过1:4。超过比例颁发术科合格证,且当年实际录取中有投档考生因为学校招生计划数不足的原因被退档的,下一年度我院将按实际招生计划数的4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备案考生的审核,因此影响考生投档或录取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
(二)招生院校须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的合格证寄送考生本人,并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按《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表》(见附件3)的内容通过我院备案网站进行备案,同时还须将加盖学校公章的合格考生名单以表格形式报送我院普通高校招生处(信封上注明“校考合格考生名单”)。信息备案表里各项内容代码的信息含义详见附件4。
(三)未经我院审核备案,擅自在我区设点组织专业考试的招生院校,其专业考试成绩我区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六、违规处理
艺术类专业校考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广西设点的2017年艺术类专业任何一场校考中违规的考生、有关工作人员及高校,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行处理。
七、联系方式
我院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柳园路6号,广西招生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信封上注明“校考合格考生名单”),邮政编码:530021
联系电话:0771-5337503、5337976,传真:0771-5337945
我院网址:http://www.gxeea.cn
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网址:http://www.gxeea.cn
备案工作技术咨询邮箱:ysba@mail.gxeea.cn
备案工作技术咨询QQ群:60468028
八、其他
2017年在我区设点校考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教育部另有新的规定,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附件:
1.广西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科目一览表
类别
|
考试科目
|
每科满分
|
每科权重系数
|
折合总分
|
美术类
|
素描
|
100
|
1
|
300
|
速写
|
100
|
1
|
色彩
|
100
|
1
|
书法类
|
楷书临摹
|
100
|
1
|
300
|
隶书临摹
|
100
|
1
|
书法创作
|
100
|
1
|
音乐类
|
听音记谱
|
100
|
0.4
|
300
|
乐理
|
100
|
0.5
|
视唱
|
100
|
0.6
|
演唱、演奏、舞蹈(3选1)
|
100
|
1.5
|
舞蹈类
|
基本功
|
100
|
1.1
|
300
|
民间舞
|
100
|
1.1
|
古典舞剧目、民族舞剧目、其他舞种(3选1)
|
100
|
0.8
|
播音主持类
|
综合专业素质
|
100
|
1.5
|
300
|
普通话语音
|
100
|
1.0
|
才艺展示
|
100
|
0.5
|
广播影视编导类
|
综合知识
|
100
|
0.6
|
300
|
故事写作
|
100
|
1.2
|
影视作品分析
|
100
|
1.2
|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生违规处理登记表
3.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表(样表)
4.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代码对照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2016年11月10日